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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公布南海仲裁裁決 中方:不接受,不參與
關鍵字: 柳井俊二菲律賓南海仲裁南海仲裁黃巖島 仲裁南海仲裁案 結(jié)果南海仲裁 仲裁庭組成人員
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成立常設仲裁法庭,庭長是日本籍的柳井俊二(Shunji Yanai)。柳井俊二已任命波蘭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為仲裁員,代表中國在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仲裁員。柳井俊二又任命德國籍法官呂迪格.沃爾夫魯姆為仲裁員,代表菲律賓在此案的仲裁員。
柳井俊二,日本人,1999年至2001年曾擔任日本駐美大使,2005年起出任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2011年當選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期三年,2014年6月,再次當選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任期至2017年6月。他還擔任日本首相安倍晉三的的私人咨詢機構(gòu)“關于重建安全保障法律基礎懇談會(安保法制懇談會)”會長,2014年5月15日,他曾向安倍提交關于解禁集體自衛(wèi)權(quán)的報告書。
資料圖:柳井俊二
以下是柳井俊二指定出任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五名仲裁員:
1. 波蘭籍的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Stanislaw Pawlak),仲裁員 - 指定代表中國。
2. 德國籍的呂迪格.沃爾夫魯姆(Rudiger Wolfrum),仲裁員- 指定代表菲律賓。
3. 加納籍的托馬斯.門薩(Thomas A. Mensah),主席仲裁員。
4. 法國籍的瓊皮埃爾.柯(Jean-Pierre Cot),仲裁員。
5. 荷蘭籍的阿爾弗萊德.松斯(Alfred H. A. Soons),仲裁員。
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波蘭籍,被庭長柳井俊二指定代表中國在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仲裁員。帕夫拉克,1933年生于波蘭的卡利什,1955年獲華沙大學碩士學位,1967年在同一大學獲博士學位。早期任教于華沙大學(國際法),又曾以客座教授身份任教于美、加大學。帕夫拉克曾出使美國(1967 - 70),加拿大(1978 - 83),波蘭常駐紐約聯(lián)合國大會(1989 -1991),敘利亞(1990-2001)…等國家。波蘭駐紐約聯(lián)合國代表(1973 -78,1983 - 90,2002 - 05)。被選為國際海洋法法庭(International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簡稱 ITLOS)法官,現(xiàn)被任命為南中國海裁案仲裁員。
菲律賓揀選德國籍的呂迪格.沃爾夫魯姆為其仲裁。沃爾夫魯姆,1941年生于德國的柏林;1973年獲德國波恩大學法律博士學位。沃爾夫魯姆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也是前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2005- 2008);是德國海德堡大學國際法教授,又是美、加等大學的客座教授。從2008年開始,他是聯(lián)合國負責調(diào)解達爾富爾沖突的調(diào)解人之一。
托馬斯.門薩,1932年生于加納的庫瑪西;1964年獲得美國耶魯大學法律科學博士。門薩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現(xiàn)被柳井俊二任命為南中國海仲裁案的主席仲裁員。門薩是1996年至1999年國際海洋法法庭庭長。主要的國際海洋爭端經(jīng)驗包括:孟加拉與緬甸的海洋劃界爭端,加納扣留阿根廷海軍教學護衛(wèi)艦自由號的阿根廷與加納爭端,和加納與科特迪瓦共和國海洋劃界爭端等。
瓊皮耶爾.柯,1937年生于瑞士的日內(nèi)瓦,畢業(yè)于巴黎索邦巴黎第一大學,是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柯曾先后任教于亞眠大學/索邦巴黎第一大學,是該大學的國際法教授。曾以辯護律師或法律顧問身份在國際法庭下處理過一些邊界爭端案件,如布基納法索和馬里共和國邊界爭端,利比亞阿拉伯民眾國/乍得領土爭端,博茨瓦納與納米比的卡西基里和色杜杜島嶼爭端…等案件。
阿爾弗萊德.松斯是南中國海仲裁案唯一沒有獲得國際海洋法法庭法官職權(quán)的仲裁員。1948年,松斯生于荷蘭,是名副其實的國際海洋法學者。松斯于1982年獲得烏特勒支大學法律學博士后,曾先后任教于美國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英國劍橋大學國和烏特勒支大學的荷蘭海洋法律學院,后來更成為該法律學院院長。松斯的國際經(jīng)驗中,包括以國際法顧問,專家或仲裁員身份參與過國際爭端解決等案件。
南海仲裁案簡介:
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單方面提起強制仲裁。應菲律賓單方面請求建立的五人臨時仲裁庭,選定常設仲裁法院作為該案的書記處。此后,仲裁庭和菲律賓不顧中國一再反對,執(zhí)意推進仲裁程序并作出裁決。
2013年8月1日,中國政府重申不接受菲律賓提起仲裁的一貫立場。2014年12月7日,中國政府發(fā)布關于菲律賓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quán)問題的立場文件,全面闡述中國關于仲裁庭沒有管轄權(quán)的立場和理據(jù)。立場文件指出,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zhì)是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領土問題,不屬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調(diào)整范圍,仲裁庭無權(quán)審理;中菲達成了以雙邊談判方式解決南海有關爭議的協(xié)議,菲律賓單方面將有關爭端提交強制仲裁違反國際法和《公約》;菲律賓提出的仲裁事項構(gòu)成中菲兩國海域劃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而中國已根據(jù)《公約》規(guī)定于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包括仲裁在內(nèi)的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各國有權(quán)自主選擇爭端解決方式,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菲律賓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jù)。
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就管轄權(quán)和可受理性問題作出裁決,裁定對菲律賓提出的7項訴求有管轄權(quán),對其他訴求的管轄權(quán)問題合并至實體問題階段一并審理。這一裁決受到多國海洋法學者質(zhì)疑,國際法學界擔憂仲裁庭擅自擴權(quán)越權(quán)可能創(chuàng)造危險的先例,破壞《公約》的整體性和權(quán)威性。許多專家指出,在南海問題上,菲律賓單方面提起仲裁無助于爭端的化解,反而只會激化矛盾。與之相比,中方所主張的通過協(xié)商談判和平解決南海爭端才是正道。
(綜合/觀察者網(wǎng) 周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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