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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鳴江:中美法律之爭,我們準備好了嗎?
最后更新: 2020-05-26 08:36:03美方有哪些法律武器
中國和美國無疑都是當今世界上最優(yōu)秀的國家。美國是資本主義法治國家的典范,中國則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楷模。盡管我們要有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的準備,但是美方也沒有精力在每個問題上都使盤外招,因此對于大多數(shù)企業(yè)而言,中美之間的對抗和競爭,大概率還是會在法治環(huán)境之下較為公平地展開。至少,我們要首先確保自己在公平環(huán)境下立于不敗之地,其次再考慮如何應對特殊危機。
從目前已經(jīng)有的一些信息來看,我們可以看到美方已經(jīng)使用的“法律武器”,可以簡單歸為以下三類:
(一)下策——主動攻擊性和對抗性的法律武器
美國最近挑起的貿易戰(zhàn),使用的加關稅方案,就是這類主動攻擊性和對抗性法律武器的最好代表。這類法律武器的最大問題就是“殺敵一千,自傷八百”,使用時可能會對本國自身造成一定的附帶傷害(collateral damages)。除此之外,一旦使用,還會遭到對方相應的反制,有可能會進一步擴大使用國的損失。因此,這類攻擊性和對抗性的法律和規(guī)則雖然會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同時副作用也非常明顯,所以只能說是下策。
美國特朗普政府之前的歷屆政府,之所以對中國很少使用這類法律和政策,是因為他們深知資本逐利的本性。特別是在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包括美國在內的發(fā)達國家,把大量技術落后的制造業(yè)和部分外包服務業(yè)轉移到中國在內的發(fā)展中國家,才可以讓跨國資本賺到盆滿缽滿。中國巨大的消費市場,更是美國等發(fā)達國家資本的兵家必爭之地。所以,美方如果貿然使用這類武器,結果很有可能是弊大于利。
特朗普政府利用了之前奧巴馬政府累積下來較為良好的經(jīng)濟基礎,利用民粹反全球化。在美國經(jīng)濟上行空間,主動使用這類法律武器,就是在賭短時間內問題不大。包括中國在內的大多數(shù)國家,對于美國挑起的貿易摩擦或貿易戰(zhàn),目前也大多都是采用息事寧人的態(tài)度。他強由他強,清風拂山崗。只要我們中方保證自己真氣充足,確保自己的法治環(huán)境良好,開放透明,有好的投資回報機會,那么,包括美方在內的國際資本和跨國資本,有很大概率還是會繼續(xù)選擇中國。
長期來說,美國政府目前貿易戰(zhàn)的短視行為無異于殺雞取卵,自毀信用和形象,也會令其盟友們心生他想。畢竟,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美國是小肚雞腸、自己孤立于全球化,中國則是開門迎客、運轉四方;對比之下,高下自然立判。
(二)中策——防御性的法律武器
美國目前在中美科技爭端中使用的主要法律武器,就是典型的防御性的。從收緊中方留學生在科技學科類的留學簽證和工作簽證,到逐步系統(tǒng)性地限制中方在美國高科技產業(yè)的投資,再到積極主動出擊在全球盟友處尋求支持,要求限制中國企業(yè)采購和銷售5G和其他高新技術產品等等都是如此。
美方采用這類防御性的法律和政策,目的就是要確保在和中方的競爭中,美方始終能夠占有領先地位和保持競爭優(yōu)勢。但是,從一定程度上看,這些法律和政策也會限制美方自身的發(fā)展。
譬如限制中方資本進入,美方在開發(fā)新技術的速度就會變慢。再比如,在美國的研究實驗室里,廉價的外籍研究人員是其主要的基礎勞動力;因為美國出生的科學家和人才通常都會被吸引到高待遇的私有企業(yè),而且,他們大多對基礎工作也沒有那么感興趣。鑒于符合條件的基礎科技人才本來就不多,限制中方的科技人員也就多多少少會影響美國自身科技的發(fā)展。所以,這類防御性的法律武器,從總體效果來看,也只能算是中策而已。
總之,美方在權衡利弊之后采用一系列的防御性法律武器,對中方的影響應當是相對有限的。說到底,全球化還是趨勢,全球有太多的問題需要中美合作。而且,世界上也有很多問題還是要看中美各自的實力和能力來解決。美方的一些小心思和小心眼,雖然會給中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但是總體上改變不了中方前進和上升的趨勢。
(三)上策——被動攻擊性(passive aggressive)的法律武器
所謂被動攻擊性的法律武器,就是表面上看,美方是被迫被動回應(如為了反腐、反恐、打擊犯罪、支持“民主自由”等),但在實際上則是非常有針對性的攻擊外方政府、企業(yè)、個人或組織,而且會讓被攻擊方無法有效回擊的法律和法規(guī)政策。就目前而言,美國在對外的經(jīng)濟爭端、金融爭端和心理爭端等中,會較多使用這類被動攻擊性的法律武器。對美方而言,這類被動攻擊性的法律武器屬于效果最好、且副作用最小的上策,因此也是我們特別需要重視的。
譬如,美方為實現(xiàn)自身的利益,在經(jīng)濟爭端和金融爭端中,會經(jīng)常根據(jù)美國國內自己的法律,對在美國有經(jīng)濟利益的或使用美元匯款的第三方,直接執(zhí)行單邊制裁或直接使用“長臂管轄”。
以我們比較熟悉的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為例,名義上,這部法律的作用是阻止美國企業(yè)的腐敗和賄賂行為,因此自帶正義光環(huán)。但是在實際履行過程中,《海外反腐敗法》對美國企業(yè)的定義非常寬泛,所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市場有交易行為的公司(包括所有的外國公司和跨國企業(yè))都是美國企業(yè);同時,在該法下,美國的長臂管轄權還包括任何觸及美國領土的所有腐敗和賄賂行為。具體來說,如果世界上任何企業(yè)或個人在行賄時的美元匯款經(jīng)過美國的銀行系統(tǒng),就肯定會觸犯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長臂管轄。
1997年之后,《海外反腐敗法》更是把執(zhí)行目標直接從美國國內公司轉向了外國公司,罰款數(shù)額也大大增加,近乎天文數(shù)字。有統(tǒng)計顯示,在罰款金額排名前十的案件中,其中七家都是外國企業(yè)。歷年來,中國都有許多企業(yè)和個人受到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調查和影響。涉及中方案件的罰款金額和調查案件的數(shù)量,在近年來也有增加的趨勢。
此外,美國執(zhí)法機構還會在反恐、打擊犯罪的名義下,結合其他禁運等法律,如包括對古巴經(jīng)濟實施制裁的《赫爾姆斯—伯頓法案》,對伊朗、利比亞等國家制裁的《達馬多—肯尼迪法案》等等,進一步對跨國公司和外國企業(yè)進行管轄和制裁。以銀行業(yè)為例,數(shù)字顯示,最近這些年,只有一家美國銀行(摩根大通銀行)被處以罰款,金額是8800萬美元。這與法國巴黎銀行(90億美元)、英國匯豐銀行(19億美元)、德國商業(yè)銀行(15億美元)、法國農業(yè)信貸銀行(7.87億美元)等因行賄、違犯禁運令或不遵守美國合規(guī)法律而被罰的金額相比,簡直判若云泥。中國也有很多企業(yè)也因為違反美國的禁運而受到美方的調查和處罰。
與此相類似,美方在和中方的長期對抗和競爭中,以“民主自由”等名義,支持臺獨、港獨、藏獨、疆獨,或以所謂“航行自由”干涉南海,已經(jīng)通過或者未來也很有可能通過一系列的國內法。哪怕美方明知道這些美國國內法律和政策沒有什么實際意義,也不大可能會真正獲得成功,但是,無論是從心理干擾上,還是從與中國政府在其他問題上討價還價等等角度,對美方而言,這些法律武器也很可能會是最好的無本生意。
對于美國的這一類被動攻擊性的法律武器,目前世界各國都沒有很好的因應方案。說到底,還因為美國實力強大,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消費市場,其他國家都不想得罪美國,大多數(shù)企業(yè)和個人也需要和美方做長久生意。歐盟各國曾經(jīng)短暫使用過“阻斷法令”(如1996年的《歐盟理事會第2271/96號條例》等),意圖通過立法的方式打破美國單邊制裁的有效性,維護本國企業(yè)和個人在海外的合法經(jīng)營權益。但最終還是被美方各個擊破,不了了之。
美國用國內法的長臂管轄原則,將自己的法律強加給世界其他國家的政府、企業(yè)、個人或組織,其他國家敢怒而不敢言。對于這樣不公平的現(xiàn)狀,復興的中國最終應當是要改變的。但目前來說,當美國采用這類被動攻擊性的法律武器攻擊中方時,以我們的實力和能力,恐怕還是需要結合國際法和中國自己的相關法律據(jù)理力爭,盡量避免不必要的沖突;同時,我們也需要做好和其他國家的協(xié)調與合作,最好不要和美方單打獨斗。
畢竟,這里的法律問題還是國家實力(軟實力和硬實力)問題,一旦中國成為世界上最強的國家和最大的消費市場,而且特別是當美國資本主義經(jīng)濟規(guī)律性地進入下行期的時候,到時中方就可以再擇機行事,那么所謂風水輪流轉就自然不能怪我們中方不客氣了。
具體來說,在不遠的將來,我們中方也完全可以考慮一下中國自己的被動攻擊性的法律武器。特別是當美方一而再、再而三欺負我們中方的企業(yè)、組織和個人超過了合理尺度的時候。中方也可以從反恐、打擊犯罪、反對國家分裂等等角度,通過修改或制定新的法律后,選擇性地對美方的企業(yè)、組織和個人行使長臂管轄或執(zhí)行單邊制裁。一方面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另一方面,也可以讓美方投鼠忌器,不要再過度肆意妄為。但是,就像之前提到的,屠龍者也不應變?yōu)閻糊?,在可能對其他國家應用長臂管轄時還是要謹慎從事,回歸到反恐、打擊犯罪、反腐等為了“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初心”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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