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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偉男:臺灣學界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理論蛻變
關鍵字: 釣魚島保釣運動馬英九丘宏達林田富【臺灣地區(qū)前領導人馬英九26日出席活動時表示,未來若有機會,愿提供幫助,就釣魚島問題到國際法庭打官司。臺灣學界對釣魚島問題長期關注,本文回顧了三位臺灣學者的主要貢獻與不足。作者認為,馬英九年輕時,在釣魚島問題上有一定學術貢獻,但最大缺陷在于只站在臺灣當局、而非兩岸作為一個整體的高度,來思考釣魚島及相關海域劃界問題的解決方式。】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涉及中國領土主權的重大問題,兩岸學界對這個問題一向高度關注。從文獻統(tǒng)計的角度來看,臺灣學界對釣魚島問題的關注還稍微早于大陸學界。
大陸學界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理論脈絡一直很清晰、很堅定,即認為釣魚島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神圣領土,日本方面雖然曾根據(jù)《馬關條約》領有該島,但二戰(zhàn)結束后根據(jù)一系列國際法文件,《馬關條約》已經(jīng)失效,中國已從日本手中收回該島,因此二戰(zhàn)后釣魚島主權屬于中國。
然而,與大陸學界不同的是,自1970年代初釣魚島問題產(chǎn)生迄今,臺灣學界在這個問題上的理論脈絡發(fā)生了嚴重分歧。早期的臺灣學界與大陸學界一樣,一致堅持釣魚島是中國領土,且兩岸同屬一個中國。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臺灣學界開始有人提出釣魚島主權屬于臺灣但不屬于中國,因為他們認為“臺灣不屬于中國”。甚至還有人妄稱釣魚島“既不屬于中國也不屬于臺灣,而是屬于日本”。也就是說,臺灣學界在釣魚島問題上發(fā)生了明顯的理論蛻變。這種蛻變根源于錯綜復雜的兩岸關系,也根源于臺灣地區(qū)內(nèi)部的政治演變。
本文選擇丘宏達、馬英九和林田富這三位臺灣學者,分析比較他們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學術主張,試圖勾勒出臺灣學界在釣魚島問題上理論蛻變的軌跡,并剖析發(fā)生這種蛻變的原因。
之所以選擇這三位學者進行分析,是因為他們分別處于不同的時代,持有不同的觀點,其觀點在其所處時代也有較大的代表性,每人也都出版過系統(tǒng)闡述自己觀點的專著。當然,臺灣學界研究釣魚島問題的學者還有很多,本文也會對他們的主要觀點進行簡單梳理與分析。
一、堅守民族立場:以丘宏達為例
眾所周知,釣魚島問題起始于1960年代末、1970年代初。一方面,聯(lián)合國相關機構發(fā)表了有關東海大陸架可能蘊藏大量油氣資源的勘察報告;另一方面,美國開始醞釀把釣魚島連同琉球群島一并交給日本。
在此情況下,臺灣島內(nèi)和海外(主要是北美地區(qū))華人掀起了一場轟轟烈烈的保釣運動。當時的臺灣學界在臺灣當局的支持下,對釣魚島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很短時間內(nèi)就涌現(xiàn)出大量成果,其中又以丘宏達、楊仲揆、王曉波、蔡璋等學者最為著名。
這一時期島內(nèi)學界高度支持臺灣當局的“一個中國”立場,其研究結論也高度一致:釣魚島作為臺灣的附屬島嶼,與臺灣及其所有其他附屬島嶼一樣,都是中國的固有領土。
其中,楊仲揆的研究偏重于歷史學的方法,主要從釣魚島與琉球的歷史關系中尋找證據(jù)。王曉波和蔡璋等學者則側重民間保釣運動的鼓動、組織、文宣等工作,近年來出版了不少回憶文章。只有丘宏達先生的研究立足于歷史、地理、國際法等多個方面,作出了最具學術價值和政策意義的綜合研究。
可以說,正是以丘先生為代表的那一代愛國學人的前期研究,為此后兩岸當局確立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原則立場和政策,為兩岸涉釣學界的進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法理和學理的基礎。
(一)丘宏達其人、其學
丘宏達先生祖籍福建省海澄縣(今龍海市),1936年生于上海,1948年隨家人赴臺,1965年獲得哈佛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他學養(yǎng)深厚,著作等身。根據(jù)《關于中國領土的國際法問題論集》2004年修訂版的介紹,截止當年他共著有中文學術論文16篇、書8冊,英文學術論文124篇、書24冊。丘先生于2011年病逝于美國,享年75歲。
丘宏達教授
在丘先生的諸多著述中,釣魚島問題既是一個重點,也是一個亮點。他于1970年釣魚島爭端爆發(fā)之初,就開始對釣魚島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在很短時間內(nèi)就有了極具學術價值與政策意義的成果發(fā)表。他發(fā)表于島內(nèi)期刊《大學》雜志1971年元月號的長篇論文《從國際法觀點論釣魚臺列嶼問題》,或許是最早從國際法視角研究釣魚島問題的學術文獻。
1991年1月,島內(nèi)政治大學國際關系研究中心以“國際及中國大陸情勢專題報告”的形式,把丘先生關于釣魚島問題的所有著述整合成一本小冊子予以出版,題為《釣魚臺列嶼主權爭執(zhí)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研究》。這個小冊子在丘先生的釣魚島問題著述中自成一體,最完整、最具代表性和權威性。下文討論邱教授在釣魚島問題研究上的主要學術觀點與貢獻時,也將以這部著為藍本。
(二)丘宏達在釣魚島問題上的主要觀點
丘先生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學術主張,集中反映在1991年出版的《釣魚臺列嶼主權爭執(zhí)問題及其解決方法的研究》一書中。該書從歷史、地理、國際法等多個方面,力證釣魚島自古屬于中國領土。無論是主要觀點還是論述結構,該書都與丘先生發(fā)表于1971年元月號《大學》雜志的長篇論文高度相似。其中的主要觀點如下:
1、在1895年日本竊占釣魚島之前,日本與琉球的官方及民間出版的史書、地圖等文獻中,從未把釣魚島列入日本或琉球的行政管轄范圍;反而是有部分日本和琉球文獻把釣魚島明確劃入中國版圖。丘先生還注意到,中日兩國在1880年討論琉球問題時,日方提出的由中日兩國分割琉球方案中,釣魚島并不在其中。這就說明,至少在1880年時,日方并不認為釣魚島是琉球群島的組成部分。
2、日本對釣魚島的所謂“先占”,事實上“并不完全符合”國際法有關“先占”的要件:首先,日本在“先占”時并未進行正式和有效的公示,甚至連秘密通過的“內(nèi)閣決議”也沒有被公開過;二是日本在“先占”后也沒有進行正式與有效的管轄。所以“日本竊據(jù)釣魚臺的法律根據(jù),是依據(jù)馬關條約中的臺灣屬島連同割讓之規(guī)定”。
3、二戰(zhàn)后美國把釣魚島當作琉球之一部分實施占領和管轄,依據(jù)的不應是“舊金山和約”第三條,而是由于二戰(zhàn)前釣魚島已被劃入沖繩,二戰(zhàn)后因美國對東亞國際關系史的無知而一并接收,后來將錯就錯,直到1972年把釣魚島當作琉球之一部分交給日本;而1949年之前的國民政府及之后的臺當局最初之所以未提異議,主要是由于蔣介石集團與美國的“友好關系”、臺灣漁民持續(xù)有效使用釣魚島附近漁場等主客觀因素。
4、日本獲取釣魚島主權的“主要依據(jù)”是《馬關條約》,但根據(jù)《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書》等國際法文件,以及臺當局與日本在1952年簽訂的“臺北和約”,《馬關條約》已宣告失效,釣魚島的法律地位應恢復到《馬關條約》生效前的狀態(tài),即歸中國所有。美國在結束對琉球的占領和管轄后,不應把釣魚島交給日本,而應歸還給中國,琉球的地位也應由對日作戰(zhàn)的各大盟國共同商定。
5、無論從《聯(lián)合國憲章》等國際法規(guī)范與二戰(zhàn)后的國家實踐來看,還是從臺當局與日本之間的實力差距、尤其是臺灣對日本在經(jīng)濟等方面的高度依賴來看,臺當局都“不宜用武力解決此一爭執(zhí)”。再加上日本已與大陸建交,不再承認臺當局的合法地位,根本不可能與臺當局談判,臺當局除了不斷宣示立場并保障臺漁民在釣魚島附近海域的捕魚權外,“似無其他有效方式可行”。
- 原標題:臺灣學界在釣魚島問題上的理論蛻變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 最后更新: 2018-06-28 13: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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